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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安全自查报告

时间:2024-07-30 07:20:00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医疗机构安全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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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安全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安全自查报告1

  为切实做好医院后勤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后勤办按照院领导提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后勤办七月初开始对后勤办各班组进行了检查安全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整改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院领导重视,安全组织健全

  我院党政部门领导历年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保证“医教研”水电气供应,始终把后勤安全生产的放在第一位。做好了扎实的先期部署工作,通过对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事例进行分析和教育,防范类似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7月27日在医院安全生产动员会上,周胜华院长和徐军美副院长做了重要讲话,并结合实际对全院重点科室和主要中层干部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动员和安全自查工作布置。

  后勤办公室随后紧急召开了班组长安全生产会,传达了周胜华院长和徐军美副院长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为做好今年酷暑期间后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立了由后勤办主任周光明任组长,副主任盛畅、肖伟清、朱小旺副组长,办公室技术人员和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后勤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后勤办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设备运行,安全自查和督查等工作。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安全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后勤办在日常工作中对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指导和监督,并联系后勤班组工作实际把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巡视程序化、操作规章化来认真要求。

  后勤办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存档工作完整,各项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各项操作规程考核效果较好,班组每位职工的操作证、上岗证、个人照片和工作岗位均上墙公示。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操作现象。

  后勤办主任与生产一线各班组组长签订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较强,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职工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为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三、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后勤办根据医院领导的整体安排,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首先深入开展安全教育,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等形式,宣传和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其次大力推进《院级、科级、班级》三级安全教育卡,去年至今,后勤办总计先后进行七次各种安全教育大会,对全体后勤职工在安全用电和生产、特种工作安全、安全意外救治等方面进行宣传和教育。三是丰富宣传活动形式,通过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参加消防安全演练并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宣传各种安全知识、及安全法规。使广大后勤职工深入了解安全,广泛重视安全,极大提高了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通过各种形式(警示牌、宣传栏、标语等)使职工明确自己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明确在危害发生时的救护措施。培养职工熟练掌握小型工伤的紧急处理技能,将伤害控制在小程度。使职工能够熟练的使用劳动卫生防护用品,降低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使职工能在突发事故中正确熟练地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四、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为防止突发事故的产生,后勤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制定了医院大面积停电和停水的应急预案。针对职工进行了消防安全发事故预案的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针对单位生产的特殊性,配合保卫办模拟了突发火灾消防演练。在演练上着重考察了职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对突发事件的排查处理及人员自我防护措施等情况。通过实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使职工清楚认识到了安全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增强了职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职工应急处理及实地救援的技能。

  五、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整改情况

  后勤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按照医院要求,分阶段开展了两次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出的各类隐患作出整改及治理方案,真正消除了事故隐患。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对后勤办生产范围的设备、管道、安全防护装置及平台、爬梯、护栏、支架等防护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齐全有效。电器设备、水管管道表面清洁,无破损、裂痕,无跑冒滴漏现象,各种阀门、仪表正常。各种安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合格有效,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劳保防用品。有毒有害场所设置事故柜存放的防护急救用品齐全有效,并进行定期认真检查。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由电工操作,非电工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对易发生事故的电气设备有专人管理,责任到人。电工人员作业时能够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按操作规程作业,并定时检查线路及一切电器设备,所有高压危险场所,都设置了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非电工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配电房或电气设备护栏内、严禁私拉乱挂、严禁靠近高压危险场所。

  在自查过程中,我们坚持安全第一、排除隐患的原则,如:

  ①门诊污水站自查设备控制柜出现线路乱接触器老化、绝缘不好等安全隐患,为保证安全设备重新购买。

  ②中央空调机房自查电控柜内接触器、继电器接触不好。就安排技术人员对所有电控柜进行人工除灰。对有问题的部件进行维修、更换。

  ③电话班主控电源柜、主数据交换机设备老化,安排将有故障的用户板控制板分批送修,不允许“带病”工作。

  ④锅炉房气体报警控制器失灵,就立即通知新奥燃气公司和厂家进行维修。

  下一步将针对薄弱环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漏洞隐患是否纠正。

  为保证医院后勤安全生产,结合后勤办实际增加以下举措:

  1、医院投资千多万元积极配合长沙市电业局进行医院高压双线四电源入户的论证和建设工作,通过拆除办公楼配电间消除设备隐患和高压电线整合,医院变压器总容量和配电设备安全等级将跃上一个新台阶。

  2、加强用电设备安全管理,在保证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对全院购买的大功率设备进行用电安全论证,为院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停止本部门非生产大功率用电设备的购买。

  3、酷热期间为保证医疗科室用电安全,安排水电维修人员每周到科室进行电气设备检查,并在安全巡视记录本上做好检查记录和科室意见,要求水电班应急维修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4、加强直饮水和二次供水的安全管理,为保证饮水安全,防止他人投毒破坏事件发生,直饮水机房和二次供水泵房进水口安装防盗门,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每月配合长沙市疾控中心对医院直饮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化验,保证职工和病友饮水安全。

医疗机构安全自查报告2

  根据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院及时召开会议,周密部署各项工作,在全院内开展安全医疗大检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动员

  由院长召开主管领导及科室会议,将院内重点科室,重点岗位进行检查,主管领导亲自到岗进行现场查看,并教育本院全体人员做好安全工作,以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

  二、检查内容

  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院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包括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用电及消防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理以及医疗安全管理等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组织领导

  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良好,成立了由徐生彦院长、副院长、科主任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值班人员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二)预防医疗事故方面

  落实了医疗安全的各项核心制度,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措施到位。医疗安全的.各项硬件设施完善,供应室、手术室等科室设施建设规范。医疗废物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处理方式符合标准,做到了有专人管理并责任到人。

  (三)消防方面

  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了消防职责、消防演练制度,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重点要害科室的防护监控措施严密。

  三、自查发现安全隐患

  1、部分电线路老化,个别科室有私接电源、部分开关损坏,存在隐患。

  2、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灭火器材配备数量不够。

  四、整改措施

  我院通过这次安全生产自查和整改活动发现了我院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我们将采取过硬措施积极整改,以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限制在本周内整改完毕,到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现场检查,对限期不改者或整改不到位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疗机构安全自查报告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助、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需要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从药品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第九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还应当包括相关配置和技术性指标。

  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保存。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1年。

  第十条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代为采购。委托采购协议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应当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并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

  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冷库(柜)、阴凉库。非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冷库(柜)、阴凉库,并尽可能缩短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期限。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医疗器械实行色标管理,分类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过期、变质、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库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配备药品、医疗器械储存专柜。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三章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凭本单位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开具中药汤剂处方外,应当在《xx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开具用药处方。

  第十八条用药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开具,并用中文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应当使用经正式批准的药剂名称。

  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就诊者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用药处方上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儿童用药处方进行专门管理。

  儿童用药处方中使用成人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药物功能在年龄上存在的特异性和差异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审核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村卫生室(所)的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可以从事村卫生室(所)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审核处方人员认为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为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制输液的区域应当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洁净要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配发药品,并在交付药品时提供用药指导。配发儿童使用药品的,应当详细说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已经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督促使用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医疗仪器、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维护情况和安全检测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列入国家强制计量范围的医疗器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登记使用者情况,手术日期,手术医师姓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出厂编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试验用药物、医疗器械的接收、储存、养护、分发、使用以及退回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度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频率异常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统计情况、分析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的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处方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处方医师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评估、处理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退货、换货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并向就诊者如实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就诊者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的,有权向医疗机构询问,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宣传和推荐。

  医疗机构、广告者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等形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或者变相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形成联合检查机制。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院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对非医院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类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中,应当包括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异议、复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假借赞助、捐赠、技术开发等名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师等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医师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就诊者财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就诊者向其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广告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广告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书面告知或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对本辖区内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和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抽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布和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查处、移送以及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进行综合评估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进货查验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出验收记录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储存、养护药品、医疗器械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使用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以及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进行登记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或者对就诊者的询问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第四十九条医院类医疗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续使用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继续使用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根据情节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自行退货、换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医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就诊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对医疗机构使用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疫苗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安全自查报告4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中心,以健全医院管理机制、落实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为重点,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使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就医环境进一步优化,医患关系进一步融洽,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高,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直管民营医疗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三)全面监督原则。根据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民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技术准入、人员资质、医院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广告、医院污水处理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量化评价原则。根据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市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标准》,明确考核评价的主要项目、内容、评价方法与标准、分值,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五)公开透明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将适时公开考核评价标准、方法以及民营医疗机构量化考核评价结果,确保考核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使广大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同时接受医疗机构、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考核评价标准及内容

  制定《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对各医疗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三基三严”的培训与考核、医德规范学习、药品使用、知情同意制度的落实、医疗广告管理、母婴保健、临床用血安全管理、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污水处理、毒麻精药品管理、放射诊疗工作、医院二次供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1)。

  制定《市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对各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护理质量管理、院感与药事质量管理、医技管理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2)。

  五、考核评价实施

  (一)考核评价时间

  从年4月开始,市区两级检查每季度各不少于一次。

  (二)考核评价方式

  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卫生局法监处、医政处、中医处组织,市卫生监督所作为具体责任单位,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轮检查市卫生监督所五个监督科室各派出两名监督员参加,涉及医疗质量相关检查由医政处、中医处指导并各指派3—5名专家进行。

  检查按管理、临床、医技和护理等专项进行。在考核评价检查的同时,对民营医疗机构“五项制度”(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依法执业承诺制度、信息变更实时报告制度、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上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复查。

  每次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年终对全年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采取计分制,年度质量考核综合评价得分率在90%以上(含90%)者,评定为优;得分率在85%以上(含85%)者,评定为良;得分在70%以下者,评定为不合格。

  (三)考核评价结果的使用

  每半年通报一次考核评价结果,年终在网络或平面媒体上公示各民营医疗机构年度质量考核综合评价结果,并纳入医疗机构校验。每年对质量考核综合得分率在90%以上的单位,按综合得分率顺序前3—5名授予医疗质量优秀单位称号;对得分率低于70%以下者,按排分顺序后3—5名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质量差单位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为确保考核评价工作取得实效,市卫生局成立市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注重工作方法,抓好三个结合

  一是将全面梳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医疗机构要对临床科室、辅助科室、药房、实验室和后勤安保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查,查找医疗服务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漏洞、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重点做好依法执业、制度建设、病历书写、规范诊疗、服务环境、收费管理、院感控制和临床输血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安全管理、传染病防控、医护队伍建设、重点科室建设等重点工作。

  二是将自查整改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医疗机构按照《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市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标准》的要求,全面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卫生监督员和相关专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公布检查结果,抓好整改落实,促进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是将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每年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开展培训,不得少于2次,培训后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对轻微或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宣传教育,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医疗机构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对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不认真检查或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且由群众举报、上级部门督查发现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上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排序靠后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必要时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做好宣传工作,促进医疗服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大力宣传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管理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宣传服务优质、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上报结果

医疗机构安全自查报告5

  一、工作安排

  (一)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严厉打击注册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1、组织本区域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查自纠,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5月20日申报的所有申请临床或申请生产的药品品种进行自查。自点:研制过程中所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和中药原料及其来源的合法性;研究人员、设备、实验动物等是否具备条件,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生产申请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的样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工艺研究和稳定性研究是否科学、完整、合理、真实;研究资料、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注册申请人在自查中发现属违反药品注册相关法律法规和虚假申报但已经申报或者已经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应主动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要求撤回申请或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对拒不自查、自查不彻底、存在弄虚作假申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组织本区域内医疗器械申请人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重点清理20xx年12月以来在产品注册过程中是否存在高类低报、非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管理的情况。对高类低报的,及时予以纠正;坚决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和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

  3、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严格医疗机构制剂调剂,提高制剂标准和质量。从20xx年6月1日起,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查处无证配制、不按标准配制的制剂和医疗机构。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室,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符合配置管理办法,制剂调配是否符合要求。

  (二)强化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1、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包材生产企业执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情况的全面检查。以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以注射剂类、药品生产企业、近期日常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各级药品质量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企业、20xx年度监督等级B级和C级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因兼并、改制、重组、更名等使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生产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依法收回其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2、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重点,对其是否符合开办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抽查。对验配助听器的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有无擅自降低经营条件、关键人员是否在岗、相应的验配管理规范是否执行等。严格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确保发证工作的客观、公正。

  3、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原辅料购入及质量检验、储存保管、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控制、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的检查。

  (三)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1、强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购销渠道和购销记录、储存条件等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GSP规定的经营企业,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有举报反映药品经营企业未按GSP规定经营的,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药师一证多挂、虚挂、脱岗等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驻店药师药学服务水平。

  2、组织对全部疫苗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冷链设施设备、储存运输管理、购销渠道等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疫苗行为。

  3、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是否规范、储存条件是否具备、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等。

  4、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完善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特殊药品流向的实时监控,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5、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培育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加快药品物流业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和食品安全“千万工程”相结合,引导和鼓励我市“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在农村的连锁门店设立药品专柜,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四)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完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1、高度重视上市药品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问题,防止和减少药害事故的'发生。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规范处方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2、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全面检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视情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和淘汰等措施,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与“两网一规范”工作相结合;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将药品不良反应列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切实提高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频次,重点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店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日常监管,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对屡次违法虚假广告、群众投诉多和具有潜在质量隐患品种进行监督抽验;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将这次专项行动作为20xx-20xx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并同时成立“xx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宣传部、经贸局、监察局、xx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xx检验检疫局xx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具体的日常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药品质量监管,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使药品、医疗器械虚假违法广告得以及时有效地查处;xx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提供保障,确保顺利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清理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工作需要和形势变化进行修改完善。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完善机制,促进自律。大力推动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积极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进一步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对不守法诚信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相关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抽验力度,积极发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的作用,合理安排经费,增加监督抽验的批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9月1日-10月20日)。各部门要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牵头制订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的工作方案,卫生局要牵头制订药品使用环节的工作方案,工商局要牵头制订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工作方案。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在10月20日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机构安全自查报告6

  根据县卫生局统一部署,对我院药品、医疗服务价格、一次性医用耗材进行了统一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我院自20xx年以来,严格执行新的医疗收费标准,加强医疗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按医疗标准收费,杜绝多收、乱收。对没有审批的收费项目坚决停收,不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和擅自提高价格标准。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物价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并组织实施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因价格问题引起的纠纷。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并要求药房人员、收费员要熟知全院的各科室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标准收费。不定期抽查我院收费情况。我院今年平均每人次门诊诊疗费用同比去年上半年有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严格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大药品管理力度,药品的实行零差率销售。

  我院从完善制度入手,为防止出现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形成药品价格虚高,我院成立药事委员会,有新、贵、特药进入,要经过药事委员会论证通过才能进入,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制度,我院全部药品均为网上招标采购,且均为国家基本药物,使患者能得到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为了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我院购入大屏幕液晶显示器,将我院的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侯诊厅公示,者可以通过在公示栏、液晶屏幕查询到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200多种常用药品的价格。此外,我院对就诊患者实行清单制,患者的.。每种药品收费、项目收费价格均附有明细清单,并在候诊大厅设立医疗收费投诉信箱、意见簿、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减少医患矛盾,取得了良好效果。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疗收费透明度。要切实准确执行医疗收费政策、规范医疗收费行为,需要有规范完整的相关制度。为此,我院相继制定了《医疗收费管理理制度》、《医疗收费违规追究办法》、《医疗收费投诉处理办法》、《医疗收费审核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全院医务人员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牢固树立依法收费、按医嘱收费的观念。为构建健全和谐的医患关系,我院始终视医疗收费无小事。我院广大职工已把准确规范的医疗收费当作必须和自觉执行的活动,以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医院清清白白收费,患者满意,医院发展,共创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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